赵成凯刘杰刘艳等人呼吁黑龙江农垦土地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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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okle 等级 ★ 0 楼 发表于 2015/11/9 14:05:46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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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凯刘杰刘艳等人呼吁黑龙江农垦土地改革 1986年至1996年,黑龙江农垦当局向职工、地方人员招商引资开发“五荒地”,实行头三年免税等优惠政策,我们积极响应号召,独立投资,自负赢亏,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土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设的办事处,农场是企业、没有土地管理行政机关),我们历经千辛万苦,起早贪黑,睡在荒地,自带干粮,依靠高利贷,开发了大量的荒地,购买了大型农机,建设了水利设施,每年向国家交任务粮及农业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也向我们这些开发业主颁 开发的土地是国有未利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应属于开发利用者,农场只负责管理。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开发者对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土地具有长期使用权,不能随意终》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政策规定为30年至50年。 2006年以后,国家对国有农场进行税费改革(见国办发[2006]25号文件),免去农业税、乡村道路维修费和计划生育费等五项统筹。2005年之前我们的开荒土地按照每亩20~50元收取税费,但2006年之后农垦巧立名目,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操纵职代会,擅自制定收费标准(职工代表都不是我们选举产生的,我们从未投过票。他们大多是干部或干部的亲朋好友,而他们的土地可以被免除费用),对开荒地每亩收取数百元“承包费”, 而且一年一发包,一年一签合同,费用年年涨,导致我们如今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全部是年年贷款种地。然后,农场领导以“欠费”为由,暴力抢夺农工的土地,“转包”给其亲朋好友,免除其承包费用。有的农场,干部们为了侵占土地,命令农工的“生活田”每年签三次字,而且必须亲自来签,有的农工在外打工,每年往返3次成本太高,只能被迫放弃土地。这样,有一半以上的职工渐渐地没有了土地,有的每年领取一千多元最多的农场三千多元的生活费,生活极其困难,有的一分钱没有,出外打工。而干部们逐渐拥有了大量的土地,从几百亩至几千亩、近万亩,一年的收入过百万元。因为这些土地大多是“黑地”,没有在国家的土地薄上,所以农工缴的费用经常不开收据,而干部可以免缴费用。农工如果不交费或者上访,农场就利用自办自养的公检法抢粮抢地,抓人判刑。 黑龙江农垦作为官商一体的计划经济怪胎,拥有公检法,早已成为“独立王国”,虽然总局前书记局长隋凤富被抓,农垦职工放鞭炮庆祝,但体制没变,恶政依然,它严重威胁到中央的信用权威和当地的社会稳定。所以,我们强烈建议:护信用。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1996年的通知,黑龙江省及国土资源厅理应为开发性农场农工办理土地登记,转让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将业主开发的已经登记、不仅给开发性农场确权而且最好应当解散农垦,土地划归地方,由农民承包。如此,国家得利,农民得利,不再养活庞大的农垦干部队伍,国家不需要巨额补贴农场的年年亏损,同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粮食产量只会更高,粮食安全只会更有保障。 我们还建议国家清查黑地。我们估算整个黑龙江农垦拥有2000万亩以上的黑地,平均每年数十亿元多收的费用不明去向。为了花钱(干部只有花钱才能捞钱),有的农场1400人,盖了700套住房。楼房看起来漂亮,但是几乎没人买得起,家家欠了巨款。农垦花巨资修建高速公路,一天没有一百辆车在上面跑。现在农垦又在兴建飞机场。 表面的阔气,其代价是农工的血与泪。农工的苦日子什么时候到头呀? 黑龙江农垦:赵成凯,刘艳,刘杰,杨志国,李金柱等。 2015年11月6日 关于农垦改革的建议 一、五荒开发问题。 80、90年代我们农工响应国家号召,自费开发国家未利用地,但从2005年开始农场不再执行国家土地开发的优惠政策,强行收回土地,纳入高收费管理。我们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回报,进京提出诉求,这时农垦利用公安警力打压、拘留、判刑、送黑监狱,剥夺我们的权利。我们纳闷:农民自费开发的土地应当执行国家政策,农垦为什么不执行呢? 二、种地户现状。 从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以来,30年时间各个阶段情况不一,第一个10年由于粮食市场化,倒闭了一批家庭农场。第二个10年,农场实现两自(生活费、种地费自理),农业比较稳定,效益可观。第三个10年,农场土地一年一发包,一年一涨价,上打租金,种地靠贷款,租金靠贷款,大部分农户背着高利贷,农工负担过重,一切风险都是我们负担。农场成为地主,统一化肥、种子等,价格比市场高,航化是强行的,收费过高。农场还大搞形象工程,庞大机关增加了农工的负责,农工几乎全部处于破产现状,阳光保险受灾户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我们认为,只有土地长期承包,才会利国利民。 三、撤销黑龙江农垦条例。 建议取消黑龙江农垦条例,因为条例所规定的内容违背了国家宪法和法律、损害了农工权益,成为黑龙江农垦的保护伞、的根基。 黑龙江省农垦农工签字 2015年11月6日 赵成凯刘杰刘艳等人建议撤销“黑龙江省垦区条例” 黑龙江农垦职工强烈要求撤销黑龙江垦区条例,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6年6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东北振兴司对黑龙江农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建议“黑龙江农垦尽快脱离企业办社会,减轻农工负担。”但当时的黑龙江垦区总局局长隋凤富利用手中公权力,无视国家政策,于2010年10月1日,在黑龙江省人大会议上通过了“黑龙江省垦区条例”。这是一部违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条例。“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实施后,成为某些地方官员横行一方、滥用公权的保护伞,成为以隋凤富为首的利益集团搞独立王国、欺压百姓的工具。虽然,垦区“大贪大腐”隋凤富已经被查处,但其“余党”仍然在黑龙江农垦作威作福,垦区农工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现黑龙江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1、黑龙江垦区某些分局、农场官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指使农垦办的公检法机构□□□□、拘留、教养那些揭发黑龙江省垦区黑暗势力的上访农工。农垦领导无视国家法规,土地承包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一变,土地承包费、上打租金连年上涨,垦区农工不堪重负。有些农工将问题诉至法院,但垦区司法机关与官官相护,沆瀣一气,给出的判决文书没有引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而是引用由各农场认定的所谓职工伪代表通过的1号文件。在黑龙江垦区条例的保护下,黑龙江垦区俨然成为了某些领导所“统领”的独立王国。 2、黑龙江垦区上层集团为了攫取利益,实施统一购种、统一购肥、统一航化撒药、统一机械管理、统一黑色越冬的政策。看似是在搞农业现代化,其实质是黑龙江农垦变相高价农资,变相收费的统一。农垦高层、基层领导利用公权力与供货商勾结,指定购买渠道、在所谓“政策”的掩护下,让农垦农工不得不掏钱购买。 3、黑龙江垦区上层集团侵占退耕还林补贴费达上百亿元,集体合谋摊薄国家给予种农地的补贴,对国家给农户的农机购置补贴比例打折扣,摊派卖给农户的农机具高于市场价格。使得本应给农工的补贴进入了垦区某些领导的私人口袋。 4、黑龙江垦区的领导干部选拔存在严重的贪腐贿赂、暗箱操作的问题。垦区各分局领导、各连队干部,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连队干部曾经是犯过罪被刑罚的人员。 5、黑龙江垦区大搞特搞面子工程,虚假繁荣的背后不顾农工死活。垦区某些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更“好看”,大搞形象工程,铺张浪费所带来的费用和成本最终都摊派在垦区农工身上。10年的丰收,垦区农工并没有富起来,表面上的机械化、现代化,实际上都是农工靠一年一年的贷款在维续。近些年,垦区大搞城镇化建设,但建筑工程多由农场干部发包给三亲六故。建造的楼房都是劣质楼房,有些工程的开发商更是携款潜逃。农工的以前居住的平房被强制拆迁,楼房又变为烂尾楼,不仅无家可居而且还有高额的住房贷款要还。每年的土地承包费也是完全依靠贷款,一年的收获盈余都用来还了贷款。农工辛勤劳作了一年,可以说是颗粒无收。黑龙江垦区虚假的繁荣和城镇化建设不但没有给农工生活带来改善,还使得农工与全身农民的生活水平拉开了距离。 6、黑龙江垦区存在大量非法黑地。这些黑地被上层和基层领导层层瓜分,变为其私人土地。他们以自己名义或其亲属名义,对外进行发包,获取非法利益。很多农工多次信访,农垦系统官员相互通气,不查、不问、不追究。 7、黑龙江垦区强抢农工土地,雇佣黑社会欺压百姓。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王震老将军曾率十万官兵来黑龙江开垦土地,现这些土地已被个别领导占为己有,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得了土地使用权30年。八十年代,农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国营农场借鉴农村承包的形式。1985年国营农场全面兴办家庭农村,变为全民所有制。但国家无力投资进行土地开发,便出台相关文件和政策号召全社会进行二次土地开发,实行谁开发谁利。随后,强行抢夺农工自己开荒的土地。国家规定农民自费开发的土地不收取租金,但是黑龙江垦区却无视国家规定,强迫农民交纳高额租金。期间广大农工进行了强烈反抗,垦区便雇佣黑社会对保护土地的农工进行殴打、辱骂、威胁。其下属的公检法机构对地方地痞无赖行为不但不进行制止,还一味纵容,任由黑社会欺压百姓。期间,有多起人命发生,但最后消息都被封锁,不了了之。现在农垦职工与农垦上层的关系,实际是农户与蛮横地主的管理关系。黑龙江垦区行政权力置于公检法权力之上,是独立于中国领导的“独立王国”。10年多的时间里,不断有农工上访,想要回自己辛苦开垦的土地,但却被一次次截回,关起来“劳教”。农工失去了土地,生活没有了保障,学生辍学在家,小病拮据,大病一贫如洗。 8、黑龙江垦区强制买卖,强行收购。农场秋收时,农垦北大荒米业强行收购农户粮食,并且不能公平交易,致使农垦农工一年心血白白付出,造成次生的经济损失。 黑龙江垦区条例是害人条例,是侵犯人权、压制人权的剥削条例。黑龙江垦区体制一日不改、黑龙江垦区条例一日不废除,垦区农工便永不得公正和安宁。隋凤富虽然被双规,但他建立的封建小王国还没有被铲除,它的根系还侵害着垦区社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现垦区农工强烈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黑龙江省委、省、省人大废除垦区条例,推行垦区体制改革,惩治垦区贪腐,还垦区百姓以和平生活。 黑龙江农垦:赵成凯,刘艳,刘杰,杨志国,李金柱等。 著名律师兰志学关于立即停止侵害农场农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前进农场的历史沿革及生存现状简介: 前进农场隶属于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分局,其涉案农场农工多为开发性农场业主。 前进农场是1968年转业官兵屯垦开发的,洪河农场是1980年中日合资开发的,1984年以后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农业产业政策,农场将农业机械等生产工具全部转让给个人及职工,国营农场的土地也全部承包给职工及个人。此后,国家对农场再无投资,农场没有农业机械,也没有能力开垦荒原。1986年—1996年之间,农场向个体、职工及包括外省市的各地方人员(下称“开发业主”)招商引资开荒,开垦剩下的大量荒原(比较次的荒原,好的荒地早已开垦完毕),采取头三年免税等优惠政策。 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土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设的办事处,农场是企业,自己没有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开发业主响应国家政策,独立投资、自负赢亏、依靠高利贷、历经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开发了大量的国有储备荒地。他们每年通过农场向国家交任务粮及农业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也向 经过开发性农场业主多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懈的付出,前进农场经济发展局面得以迈上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但从1996年开始,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违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及农垦政策,以下发通知的方式,告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旧,从农场业主的手中套取土地使用今未还!当时,出于对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信任,大部分开发业主都上交了2006年以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见国办发[2006]25号文件),国家为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免去了相关不合理的农业税、乡村道路维修费和计划生育费等五项统筹。 但前进农场违背国办发[2006]25号文件,仍然将个体开发性土地与其他国家投资开发的土地等同收费,并且收费标准大大高于国办法[2006]25号、黑垦局发[2007]7号、黑垦发[2005]18号文件的规定。[2007]7号文件明确规定,收费标准不能高于税费改革前(2005年)的标准,也就是120元/亩,但农场2006年以来的收费远高于此(见前进农场2009、2010、2011年的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现在农场将承包合同改成一年一签的方式,不仅擅自违规制定收费标准,而且每年收费标准都借机大幅度提高。农场农工业主负担越来越重,不堪重负。但如果农工业主不交费,农场就采取威胁、恐吓、抓人等手段,甚至利用“企业自办”的公检法违法强制执行!开发性农场业主的生存环境每况愈下! 二、 关于前进农场存在的损害农场农工业主合法权益的共性问题及法律对策及政策检讨: 1,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1996年的通知,黑龙江省及国土资源厅理应为开发性农场农工办理土地登记,换发或颁发国有土地使对于土地转让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是有关部门将业主开发的已经登记、取得了土地的土地,划归到当地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内,这种做法是违规违法的。业主反复找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协商,都没有解决,这就为当地社会的和谐发展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历史、纠正错误、捍卫的公信力,主动为农场农工的开发性土地确权、颁发或换发土地使用转让土地的办理转让手续,从而保障土地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除此,别无它途! 2,国有前进农场机构臃肿、农场农工负担日益加重。现在农场、生产队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大大超过“生产建设兵团时期”。有的农场文件规定:“对全年各项工作目标提前和超额完成的管理区,农场将增发全员年薪40%的风险收入。”也就是说,凡是足额和超额完成本区收费任务的干部,都有提成。而这些提成的最终埋单者无疑是农场农工业主。针对此种现实问题,应该及早采取科学态度,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办发[2006]25号文件,减轻开发业主的负担,废除一年一签协议、费用连年上涨的违法伤农的苛政。 3,农场经营和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但违背法律和上级政策,而且借口当地实际情况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不顾农工的生产积极性及农业生产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这一客观规律,竟然采取一年一签合同,每年收费标准随之大幅度提高等手段强迫农场农工就范。如果开发性农场农工不交费,农场就采取威胁、恐吓、抓人等手段,利用“自办”公检法强制参与。一年一发包,就意味着开发业主的巨额投入白扔了,农田基本建设不能搞了,就意味着承包费可以年年涨,同时给某些基层干部带来许多黑箱操作的机会,从而大大压缩了开发性农场农工们通过投资致富、劳动致富的生存空间!针对此种违反科学经营理念的经营管理模式,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严格依法依规切实保护经营者的经营权益和生产投资积极性!同时,也应将黑龙江垦区内部自养的公检法机构通过改革交由地方司法系统管理,立即制止农场对于上访人员的打压、恐吓、拘禁等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农场经营过程中坑农、害农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如肆意霸占农工自费开发的土地、截留中央的直补、强制农工指定购买高价种子、化肥、低价收购农产品等,有些地区还威逼利诱农场农工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的活动。农场这种违法行为,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农场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受到严重影响,也必然造成粮食生产存在不可预测性的安全隐患。这是关系到长治久安的大事,也与国家的农业生产经营的重大战略等重大利益戚戚相关,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 4,我们认为,改善农场职工的生活水平,减轻其生产经营负担,提高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与农场的干部作风建设问题不无关系。某些农场干部工作作风粗俗低劣、脱离群众,无视职工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工作中随意性的伤农害农侵占职工群众权益等现象有增无减,成为名副其实的既得利益者。这既影响到垦区形象,同时也是垦区稳定的隐患。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少数干部作风简单粗暴、作风不实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垦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结束语: 我们认为,黑龙江省垦区广大农工的艰苦创业是垦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人均收入大幅度增加、农场民生明显改善的重要原因和决定性因素!可以说这些农户为农场经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为农场走向企业化、规模化发展的道路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坚实的经济基础。这些开发性农场农工是新时期的北大荒人,为新时期的北大荒精神注入了新的内涵。他们同样是北大荒的真正主人,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为国家加快转变农垦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供了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并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他们当中的相当一部分群众的生活境遇却每况愈下,令人忧虑。作为农场的经营管理者理应结合国家的相关农业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把农场农工的民生问题放在第一位。垦区职工群众是垦区改革发展的主体,民生改善是检验农垦改革发展成败的根本标志。近年来,一些垦区和农场体制急剧变迁,发展遭受挫折,不稳定因素增加,无一不是由于民生问题而引起。因此一定要顺应职工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垦区长治久安、事业兴旺发达。更要坚决维护职工生产经营权益,充分尊重职工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防止通过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侵犯职工农产品经营销售权益。全面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依法维护农工的生产经营权益和积极性,确保职工补贴性收入稳步增加;继续加大农工减负力度,促进职工减负增收。推进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的落实,解决职工、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问题,提高职工和居民的保障水平! 2012-1-21 黑龙江农垦违法问题综述 黑龙江农垦的主要问题是: 一、违法抢夺农工的土地使用权, 1984年以后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各农场将农业机械等生产工具全部转让给个人及职工,国营农场的土地全部承包给职工及个人。此后,国家对农场再无投资,农场没有农业机械,也没有能力开垦荒原。1986年—1996年之间,各农场向个体、职工及地方人员(下称“开发业主”)招商引资开荒,开垦剩下的大量荒原(比较次的荒原,好的荒地早已开垦完毕),采取头三年免税等优惠政策。 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土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设的办事处,农场是企业,自己没有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开发业主响应国家政策,独立投资、自负赢亏、依靠高利贷、历经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开发了大量的国有储备荒地。他们每年通过农场向国家交任务粮及农业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也向开发业主颁发了土地。 正当个体开发性农场熬过困苦、取得收益之时即1996年,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农工开荒开发属于自负赢亏、自筹资金,未花农场一分钱,而且是经过了农场同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后开发的,颁发了土地使用。农工开发的土地是国有未利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应属于开发利用者,农场只负责管理。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开发者对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土地具有长期使用权,不能随意终止。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为30年—50年。 二、违法收费,违法行政。 2006年以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见国办发[2006]25号文件),国家免去农业税、乡村道路维修费和计划生育费等五项统筹。具体实施办法见黑垦局发[2007]7号。 对于开发性农场,根据国土籍字[1995]26号文第6条,国有土地开发者拥有土地使用权。既然国务院2006年开始已经免去农业税及五项统筹,那么开发性业主应该从此不向国家上交税费,但是农场违背国办发[2006]25号文件,仍然将个体开发性土地与其他国家投资开发的土地等同收费,并且收费标准大大高于国办法[2006]25号、黑垦局发[2007]7号、黑垦发[2005]18号文件的规定。[2007]7号文件明确规定,收费标准不能高于税费改革前(2005年)的标准,也就是120元/亩,但农场2006年以来的收费远高于此(见各农场2009、2010、2011、2012年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今年大概在400元左右、亩。 农场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并且一年一签合同,每年收费标准都借机大幅度提高,如果开发性业主不交费,农场就采取威胁、恐吓、抓人等手段,利用自养的打手公检法强制执行。一年一发包,就意味着开发业主的巨额投入白扔了,农田基本建设不能搞了,就意味着承包费可以年年涨,同时给某些基层干部带来许多黑箱操作的空间! 三、农垦部分干部严重,农垦拥有千万亩黑地,平均每年几十亿元税费不明去向。 据农工估算,整个黑龙江农垦拥有上千万亩未向国家上报的黑地,平均每年数十亿元多收的税费使用不公开,其中许多不开收据或者多收少开。据农工杨志国披露,仅他所在的农场有黑地30万亩。 四、上访维权的农工,农场采取拘留判刑、非法拘禁、暴力殴打、劳教、动用黑社会砍杀等手段残酷镇压。 农垦自养公检法机构,使得作为社会公器的公检法沦为农场领导个人的打手与工具,“领导”可以随意打压、拘禁不服从的农工,使得农垦人人自危。 农垦因为上访维权而被非法拘禁、殴打、拘留、判刑、劳教者不计其数。 另外,农垦截留侵占国家巨额种粮直补、退耕还林补贴;强制农工购买指定的高价种子、化肥,低价收购农产品;违法抢夺农工粮食,大面积药死农工农田的禾苗; 国有农场机构臃肿,,加重农工负担;现在农场、生产队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大大超过“生产建设兵团时期”。 关于将农垦林垦企业所属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剥离出来 划归地方国家机关的建议 全国人大、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农垦林垦系统的经济效益不断好转,国有农垦林垦系统内部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纠纷也在增加。最近十几年来,国有农垦林垦系统内部普遍存在某些公检法人员沦为企业领导打手、公器沦为私人保护伞、干部沦为特权享有者、职工沦为现代“农奴”、“胶奴”问题(参见中国作家协会创作部原主任蒋巍的纪实作品“泣血的‘草根声音’——北大荒垦区上访问题调查”《中国大纪实》,2011年8月: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农工和林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有企业系统内部设立公检法这些国家公权力机构,本身就违反了中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政企分开、社企分开、司法独立、公平正义的原则,我们建议: 一、农垦林垦企业的公检法划转地方管理,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 二、从财政上、组织上、制度上保障公检法的独立性,即公检法不再听命于企业领导,而是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 三、农场林场的学校、服务产业同时交予地方管理(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进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免去农业税、乡村道路维修费和计划生育费等五项统筹,但由于公检法没有剥离、农场承担着职能,致使国务院文件无法执行,大大有损于国务院的权威)。 四、在国有农场林场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活动,废除干部特权,调查非正常收入,清查,严惩执法犯法,平反冤假错案,公平对待上访,实现司法正义,改善垦区民生。 以上建议如蒙采纳,则是农垦林垦万众之大幸,也必将推动国家的司法改革与公平正义,我们对此抱有强烈期待。 此致, 敬礼! 倡议人: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博士)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黑龙江农垦民生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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