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荒唐法官吴海涛对抗终审生效判决,“抢劫”他人500万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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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很讨厌 等级 ★ 0 楼 发表于 2018/6/9 21:20:43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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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法院支持不讲诚信者 成为替人“抢劫”他人财产的工具 核心内容:俩公司共同合作干工程,当无利可图后,另一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竟然把利益风险均摊的合作方告上法庭。既然双方是合作伙伴,本就不应该自相残杀,理应共同面对风险、利益均沾,毕竟投资就有风险。 对簿公堂打官司并不奇怪,可荒唐的是问题出在了法院。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在被发回重审一审阶段,法官竟然无视已经生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另一家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枉法判决,针对同一笔款项,重复错误主张,替一个不讲诚信道义的合作伙伴“抢劫”了另一个合作伙伴的500万,这样的奇闻怪事,就发生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的某些法官身上,令人大跌眼镜。目前此案即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事件经过回顾 罗华林,是重庆卓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卓方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重庆建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建业公司)共同合作做工程(该工程系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凤凰国际城项目,负责人:唐友明,以下简称:五鸿公司)。 2013年11月19日,卓方公司与五鸿公司签订了《水电消防工程安装协议》【后来该协议主体变更为:卓方公司、建业公司作为利益共同体,同时与五鸿公司签订了《水电消防工程安装协议》】;2014年1月10日,卓方公司又与五鸿公司签订了《巴中市凤凰国际城建设工程水电消防分包合同》,【后来该协议主体变更为:卓方公司、建业公司作为利益共同体与五鸿公司签订了《巴中市凤凰国际城建设工程水电消防分包合同》,卓方公司、建业公司与五鸿公司就承接巴中市凤凰国际城水、电、消防安装工程的有关事宜共同达成一致】。由于卓方公司无消防安装资质,卓方公司向建业公司发出邀请,共同参与到巴中市凤凰国际城水、电、消防工程的安装中。 2014年1月11日,建业公司、卓方公司、罗华林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该协议书签订后90日内,由卓方公司协调,在保持协议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卓方公司、建业公司双方共同作为一方主体与五鸿公司重新签订《水电消防工程安装协议》、《巴中市凤凰国际城建设工程水电消防分包合同》,合同主体变更后,由卓方公司、建业公司双方共同履行该两份协议中“乙方”(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卓方公司与建业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按照合作程序,卓方公司、建业公司双方共同作为一方主体与五鸿公司又重新签订了《水电消防工程安装协议》、《巴中市凤凰国际城建设工程水电消防分包合同》,变更了合同主体,卓方公司、建业公司作为共同体按照房屋建筑基本常识,先“水电”,后“消防”的惯例,进场进行了施工。 协议签订后,建业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卓方公司转款200万元,2014年2月20日转款300万元,卓方公司于收到上述两笔款项的当日将该款分别转入唐友明指定的账户内,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 2014年8月15日,五鸿公司唐友明(甲方)同时又与卓方公司和建业公司(乙方)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为了资金的更加安全,2014年8月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建亲自找到唐友明出具了相关收条一共四张,然后将唐友明的身份证同收条放在一起拍照通过微信转发给了罗华林。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庭审时,卓方公司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证据,证明建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建早在2014年8月就明知这一事实却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冉建是认可转账对象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明确对电子数据作了解释,因此该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建早就明知其支付款项的走向而不提出任何异议,那么自然就应当视为对该资金的走向予以认可。然而令人可惜的是,对于这一观点原一审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法官袁琨无视这一客观事实,而是荒唐地坚持认为该款项为罗华林的借款并判决罗华林返还,这是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甚至可以说是枉法判决。 图:建业公司就本案涉及的款项向广西五鸿公司提出主张并得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的确认,目前已经生效,已具有法律效力。 图:重庆建业公司主张的权利得到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最终确认并法律生效的情况下,重庆建业公司应向广西五鸿公司主张讨要自己的500万资金。但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法院吴海涛法官无视其它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针对同一笔款项,判决重庆建业公司向重庆卓方公司主张讨要500万。重庆建业公司向广西五鸿公司及重庆卓方公司各讨要500万,等于讨要了1000万,如此一来,建业公司却意外多收获500万元,卓方公司凭空多损失500万元,这吴海涛法官一纸判决书,就替不讲诚信原则的重庆建业公司“抢劫”了卓方公司500万巨额财产,真得让人瞠目结舌,荒唐啊! 第五,建业公司已经就本案涉及的款项向广西五鸿公司提出主张并得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的确认,因此建业公司不应该就该款项重复向卓方公司主张。 2017年9月重庆卓方公司将广西五鸿公司起诉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并将本案重庆建业公司和巴中煜星实业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判令解除重庆卓方公司、重庆建业消防公司与广西五鸿公司签订的《水电消防工程安装协议》和《巴中市凤凰国际城建设工程水电消防分包合同(二期补充协议)》,并要求广西五鸿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其中包含第三人重庆建业消防公司的500万元)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该案在庭审中第三人重庆建业消防公司明确表示向广西五鸿公司主张返还500万元的权利,经过审理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川19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重庆卓方公司、重庆建业公司与广西五鸿公司的所有协议,同时判决广西五鸿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重庆卓方公司、重庆建业消防公司包括借款和工程保证金在内的本金共计1000万元,并主张利息(详见判决书)。根据该案的庭审及判决,我们看到该案的第三人重庆建业消防公司在庭审中虽然表示其是否同广西五鸿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由法院认定,同时又同意主张包含其公司500万元在内的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重庆建业消防公司已经明知转至重庆卓方公司名下的500万元已经进入了广西五鸿公司的账户,并最终在该案中提出主张广西五鸿公司返还500万元,且该主张被人民法院认可。2018年2月2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民终17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2017)川19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重庆卓方公司在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告知其只能针对自己的50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建业公司的500万元应当由重庆建业消防公司单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本案建业公司的权利已经在(2017)川19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得到主张,且已具有法律效力,已经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建业公司针对卓方公司的诉求不应当得到主张。 本案旷日持久的经过两年多的诉讼,原审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在被发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阶段(主审法官吴海涛),其法律关系已经非常清楚了。但主审法官无视这一客观事实。 尽管本案中,建业公司要求卓方公司返还的款项就是(2017)川19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广西五鸿公司返还的款项,对于同一笔款项,既然在另一个生效判决中得到了主张,当然就不能向他人再行主张,而且本案已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建业公司与卓方公司就有权分别向广西五鸿公司主张各自的500万元及利息,而卓方公司虽然有权向广西五鸿公司主张自己支付的500万元,但根据大渡口区法院法官吴海涛的判决结果,卓方公司却还要另外支付500万元给建业公司,如此一来这建业公司却意外多收获500万元及利息,卓方公司凭空多损失500万元,法官替不讲诚信原则的建业公司“抢劫”卓方公司500万巨额财产让人瞠目结舌,这样的判决公平吗?这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建业公司眼中只有自己的利益而把合作方卓方公司置于死地的行为,很显然,也当然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该案即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进行重审二审阶段即将开庭,主审法官为:吴贵平(见上图)。 我们希望法官能抛弃各种外来压力,不要成为替人“抢劫”他人财产的帮凶!希望该案能经受得住历史与时间的检验!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华夏报道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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