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纠葛未了局 涉嫌公有资产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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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有你2017 等级 ★ 0 楼 发表于 2017/3/31 18:47:22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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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天,古少明都未拿到建设局关于同意宝鹰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而这也成为罗虹认定当年股权转让无效的关键所在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智亮| 深圳报道 “这个事至少拖慢了我7个月的上市进程。”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的时候,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鹰公司”)董事局主席古少明说,“除开我个人名誉的损失之外,给集团造成的直接和间接业务损失至少5个亿。” 古少明口中那件令他和公司感到懊恼甚至不忿的事情发生于2011年,彼时宝鹰公司正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做着积极筹备工作。 由于公司在成立初期曾发生过涉及企业经济性质的股权转让,因此确认其历史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就成为上市准备工作中不可忽略的内容。2011年3月,宝鹰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请求确认历史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性的报告。 同年5月10日,宝鹰公司收到了复函。复函明确告知,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会长罗虹对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宝鹰公司前身)于1996年9月发生的股权转让有效性提出异议,并欲提起诉讼。 宝鹰公司的上市工作不得不暂时中止。 集体变身民营的宝鹰 据古少明介绍,宝鹰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1日,由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报经深圳市主管领导、文化局、民政局及建设局同意后出资成立的。公司最初名为深圳市欧凯艺术装饰工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 同年7月,在经过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同意并报请深圳市建设局同意后,深圳市欧凯艺术装饰工程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更名和增加注资的变更手续。 公司正式更名为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性质依旧是集体。 1996年9月16日,宝鹰公司发生了一次涉及股权转让和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变更后,宝鹰公司的企业类型由集体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由单一的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变更为古少明和罗娘检两个自然人。 正是这次的股权转让,成为宝鹰上市的障碍。 “公司成立以后,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的罗虹会长就把他租给一个叫孔鹏的人,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他们亏了很多。”古少明向本刊记者介绍说,1996年的股权转让跟当时公司的严重亏损有着直接关系,“建设局要吊销牌照,后来没办法了,他们才说要转让”。 与此同时,1995年就下海从事同类型工作的古少明已经做了几个工程,“整体做下来感觉还挺好的,想要单独来做”。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成立同类型公司不仅有着资质上的要求,而且还需要经过市里审批,手续十分繁琐。所以,古少明在获悉宝鹰公司要转让的消息后,便开始与公司原股东谈判。 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之后便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因为涉及集体企业,所以要做评估,还要公证”,古少明告诉本刊记者,在签完了股权转让合同之后,他就去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至此,宝鹰公司变身为民营企业。 “从1996年到现在一直都没有问题,我们也历经增资,注册资本从500万元人民币扩充到1.65亿元人民币。”古少明告诉本刊记者,“宝鹰的效益一直不错,所以在2008年启动了上市进程,现在准备IPO了,他(罗虹)跑到上市办去说原来他是不卖公司的,说我古少明逼着他卖的。” 建设局没有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 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会长罗虹向本刊记者坦承,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确实在1996年做出过转让宝鹰公司股权的决定,而且也的确同古少明和罗娘检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不过罗虹强调,自己当时是在被古少明逼迫无奈的情况下才做出的妥协。 据罗虹介绍,古少明为了获得宝鹰公司的股权,花60万元买通了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孔鹏,并在其带领下多次前往自己的住所声称要买断宝鹰。 在考虑到已经跟一家□□公司签订了两亿美元的工程合同,以及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所拥有的港澳台网络人脉和资源后,罗虹拒绝了古少明的要求。 罗虹说他没有想到的是,古少明在遭拒后的第二天只身前往他的住处。“他躺在我家的沙发上,说我不卖他就不走”,罗虹告诉本刊记者,为了摆脱古少明的纠缠,自己最终不得不违心妥协。 “签字时我也有另外的考虑。”罗虹说,在签署股权转让决定和合同的时候,自己就知道这些东西是无效的。“宝鹰公司是集体经济,按照1991年国务院88号令的规定,集体经济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罗虹说,他认为宝鹰公司的原审批部门建设局是肯定不会同意转让的,所以才签了字。 对于为何会如此坚信建设局不会同意宝鹰公司的股权转让,罗虹告诉本刊记者,这跟公司注册成立时的特殊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 “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主要是为了对港澳台开展文化交流成立的,最早是挂靠在市统战部。”罗虹说,而宝鹰公司是由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全资注册成立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承包业务为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提供资金支持。 罗虹告诉本刊记者,由于不愿意向政府财政申领活动经费,所以在国家允许社会团体成立经济实体之后,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便打报告申请成立公司。“当时我给市政府主管常务副市长打报告,他和另一位副市长作了特批,建设局、文化局和民政局也都批示同意,就这样才有了宝鹰。”罗虹说。 正是清楚这其中的关系,罗虹坚信作为主管部门的建设局一定不会同意宝鹰公司的股权转让。而且在他看来,最终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直到今天,古少明都未拿到建设局关于同意宝鹰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而这也成为罗虹认定当年股权转让无效的关键所在。 涉嫌公有资产流失吗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6月27日,在宝鹰公司登记的所有10个股东中,古少明以出资7435.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45.07%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他这是公然侵吞公有资产。”罗虹略显激动地对本刊记者介绍说,1996年,宝鹰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增加到500万元人民币,还跟一家□□企业签订了两亿美元的工程合同。古少明竟然想以58万元的价格买断宝鹰公司,“你想想我能卖给他吗?”罗虹说,就连古少明自己找的评估公司都给宝鹰公司做出了净值87万元人民币的评估结果。 话虽如此,但登记在册的工商资料里还是发生了涉及企业性质和股权的信息变更,而依据就是罗虹签字的股权转让决定和合同。 “这些都是假的。”罗虹说,古少明早就和孔鹏达成了协议。“他(古少明)早就把营业执照和公章拿到自己手里了,还做了假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章程。”罗虹说,就是凭借着这些伪造的材料,古少明向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申请。 “他一开始都不认识我,我猜想应该是工商局要求他补齐建设局的批文和我在变更后公司章程上的签字,所以才又回来找我。”罗虹说,虽然不知道古少明使用了什么手段让工商局在手续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受理了他提交的变更申请,但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原股权所有人签字的变更后章程,工商局做的这些变更登记应该都是无效的。 在罗虹看来,虽然古少明成功拿到了自己签字确认的股权转让决定和合同,“但没有建设局的批文,股权转让合同依旧无效”。他告诉本刊记者,一计不成的古少明又生新计,在1997年提出了要跟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合股经营宝鹰公司。 1997年6月,古少明向罗虹提出了合股经营宝鹰公司的要求,很快双方便达成了共识。 同年6月6日,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向深圳市建设局提交了合股经营的请示;12日,古少明以深圳市粤坪实业公司的名义向东方艺术研究会做出承诺:同意合股经营该会下属的宝鹰公司,并同意按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各占50%。同时古少明保证,待市建设局批准后三天内把资金转到宝鹰公司账上。 1997年11月17日,深圳市建设局向东方艺术研究会下发了深建字(1997)608号《关于同意更名并合股经营的批复》,同意合股经营的请示,并请其督促深圳市粤坪实业公司在三个月内凭此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工商资料显示,宝鹰公司在1997年11月24日发生了信息变更,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增加到了1000万元。然而变更后的宝鹰公司并未像之前约定的那样由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和粤坪实业公司各占50%,而是自然人古少明和罗娘检各占半壁江山。 建设局是不是主管部门 罗虹的代理律师甘清洪认为,宝鹰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在没有集体经济原审批部门的同意批文和原股权所有者签字认可的变更章程情况下就受理了企业的变更申请,已经涉嫌渎职。因此他们希望该局能够撤销当年的错误决定,收回当时颁发出去的营业执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指责不认可,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彭丛林在调取了档案资料后明确告知本刊记者:“我们档案中的受理材料是完备的、合乎程序的,是没问题的。” 对此说法,甘清洪并不认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查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形式审查,一个是实质审查”。他进一步介绍说,对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的辨认是形式上的审查,而对于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则属于实质审查。 同样有着监管义务的还有深圳市建设局。本刊记者了解到,在股权纠纷事件爆发以后,宝鹰公司曾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原深圳市建设局)提交过申请确认历史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性的报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给出的复函内容为“根据职能分工,你司所请示内容属于工商行政部门权属,请向工商部门申请确认股权变更事实”。 基于这份复函,古少明认为深圳市建设局并不是宝鹰公司主管部门,因此在宝鹰公司的历史股权转让过程中,不需要得到建设局的同意批文。 深圳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邝龙桂和建筑业管理处处长马遥之也认为建设局并不是宝鹰公司的主管部门,因此其股权转让并不需要经过建设局的批准同意。“他(宝鹰公司)与我们的关系只是简单的报备而已,并不是什么主管关系。”马遥之说。 甘清洪则认为,如果只是简单的报备,那么建设局并不需要对宝鹰公司的更名和合股经营做出批示。“现有的建设局关于公司成立、更名和合股经营的三份批文里,都使用了‘经研究’、‘同意’等字样,这就充分说明他们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报备关系。” 对此,邝龙桂和马遥之都表示由于事隔久远,原来的工作人员都已不在之前的岗位,而自己也都是在事后才进入建设局工作,因此对于具体情况并不十分清楚。 古少明已经完胜了吗 据罗虹介绍,古少明曾主动与他约谈过几次,表示了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这一历史问题,而且也曾提出过给予他若干现金作为补偿,但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有一次谈完以后他叫他孩子送我回家,到了我家还给我留了10万块钱。”罗虹告诉本刊记者,自己不缺钱,因此对这些条件并不认可。 对于私下协商解决问题的说法,古少明显得有些谨慎。他告诉本刊记者,罗虹并未主动向自己提出过现金要求。而对于给罗虹送过10万元一事,他说,“给过就是给过,这个没必要隐瞒”。不过对于这10万元的目的,古少明说并不是想以此作为解决纠纷的现金补偿,而是自己希望能够收藏一幅罗虹作品而给的预付款,“这个只是买画的定金”。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都坚称自己拥有宝鹰公司的合法股权,因此协商解决已经成为泡影,双方最终走上了司法程序。 2011年5月1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古少明和被申请人罗虹于同日达成的同意仲裁协议以及双方于1996年8月29日签订的《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过多方面调查取证和双方举证之后,深圳仲裁委员会于11月9日作出了长达34页的裁决书,确认了古少明、罗娘检与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于1996年8月29日签订的《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古少明是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不享有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 不满意这一结果的罗虹于2012年2月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认为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申请人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提出的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申请。 由于坚持认为当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且工商局在材料不全的情况受理了古少明提出的变更登记涉嫌渎职,罗虹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宝鹰公司也被列为第三人。在起诉书中,罗虹请求判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于1996年9月19日向第三人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将第三人的性质改为集体所有制。 在经过庭审以及调查取证之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深圳东方艺术研究会的全部起诉。不满于此的罗虹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最终于2012年4月5日收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书。 对于这样的结果古少明认为自己已经完胜,“四份法律文书都确认了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我们的上市计划还会继续按部就班地走下去。” 而罗虹则表示,还会继续诉诸法律,直到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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