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罕见,长治第一例,长治沁县6人制造错假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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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发表于  2018/6/18 20:59:22    编 辑   

                      全国罕见,长治第一例,实名举报
                             长治沁县6人制造错假冤案
  本网讯(首席记者:唐云立 通讯员:尹焕龙)2014年8月24日对于长治市沁县27岁的男子庞文斌来说,无疑是人生最黑暗的一天。当天,庞文斌驾驶母亲的晋D65989丰田轿车,从沁县端村去沁县红坡村,沿南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24km+200m处超越前车时,发生车祸致当地村委会妇女主任边素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历经多次鉴定,并首次启动专家鉴定程序,当各种证据均指向“庞文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时,庞文斌却坚称自己的车只撞了自行车没有碰到受害人。
 
  图:张俊峰家的肇事车辆移动了事故现场
 
图:事故现场。
  庞文斌向法院陈诉道:事故发生前,自己驾驶的晋D65989丰田轿车在晋D29708别克车后方由西向东行驶。事故发生后,勘验现场的交警发现别克车右侧有3道划痕,右后视镜折回。“现场勘査完毕后,丰田车和别克车都被扣回了交警队。第二天我们去交警队时,发现别克车的车牌被卸掉了,后来知道该车是时任沁县新店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张俊锋的私家车,第三天这辆车就不在交警队了,而且没隔多长时间就进行了喷漆。别克车有重大撞人嫌疑,认定书却未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
  2015年3月24日,沁县公安局以庞文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3月26日,沁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庞文斌,同年4月1日决定对庞文斌批准逮捕;当日,庞文斌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直至2016年3月23日,沁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庞文斌取保候审,同日沁县看守所将其予以释放。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庞文无罪。当法槌定音后,庞文斌的母亲庞苏月当场泣不成声,作为来长治经商的外多人,自己和老伴花光了所有积蓄,多年来的奔走上访之路终于为儿子讨来了说法。
  那么导致庞文斌丧失人身自由被羁押一年,取保候审共计836天的人身自由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由谁来承担?真正的交通肇事者难道就这样逍遥法外?恳请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这起错假冤案!
  2018年1月,庞文斌控告炮制参与这起冤案的相关责任人: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的沁县交警大队(白海东、卫树声、王晓鹏、张道宏)四人,包庇张浩(晋D29708别克车)逃脱罪行;原沁县新店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张俊锋(现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毁灭证据、嫁祸他人;原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徇私枉法(现潞城市市委常委、监察委员会主任)牛宏宇办人情案,抹杀中国刑事学院对晋D29708别克车的鉴定结论,造成错假冤案。
  庞文斌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依法追究的法律刑事责任。
  就在记者在当地即将结束采访时,又接到当地群众的实名举报沁县城建局局长张俊峰的又一件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摘录如下:
  2018年6月7日上午11点35分,在沁县城建局局长张俊峰办公室,发生了一起骇人惊闻的打人事件,打人者正是该局的张俊峰局长(人称“张猴”),只见张从办公室座椅上,怒气冲天,冲向站在门边上访群众申进才,用于击打申,致使申面部受伤,牙齿出血。然后当着城建局众多职工的面,咆哮着吼到:‘有本事你来当上我这个局长’,扬长而去。
  作为一名国家的公务人员,又是城建部门一把手,对待群众合理申述,理应解决办理,绝对不能盛气凌人,动手打人,欺压百姓,天理难容。前几天市里的大官马飚,因辱骂他人十几个‘他妈的’被免职,沁县某局副局长,因打人被停职,此类事件还少吗?看来,张俊峰的官运和他爸张晋善的下场差不多!县委芦书记、张县长、张东文部长该管管这个坏蛋了,不然,给咱沁县丢人。
  截止记者发稿时,该案的真正的肇事者仍然逍遥法外,造假的违法官员没有被问责,而无故者庞文斌被限制人身自由836天,当地司法机关没有给予任何的说法和司法补偿,目前庞文斌的家人们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对其涉案造假的官员提起诉讼,依法追责。
  请继续关注记者对这起冤假错案的后续报道。
  控告书
  控告人:庞文斌,男,1987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31023198709073177),汉族,农民,浙江省天合县人,住天合县平桥镇银店村,手机:13934053801。
                 庞苏月,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25196310303628),汉族,农民,浙江省天合县人,住天合县平桥镇银店村.
  被控告人:白海东、卫树声、王晓鹏、张道宏,四人系山西省汎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请求事项
  对四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24日9时许,控告人驾驶晋D65989号小型轿车,去沁县红坡村迎亲,遇到张浩驾驶晋D29708号小型轿车碰撞边素兰并致边素兰死亡的交通事故,
  在案件处理中四被控告人徇私枉法,包庇张浩,为了达到帮张浩脱罪的目的,竞嫁祸控告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月15日作出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检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載明了张浩驾驶晋D29708号小型轿车右反光镜碰到骑车人的事实,张浩应承担责任。
  而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在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检字第1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时却刻意的回避了张浩驾驶晋D29708小型轿车右反光镜碰到骑车人的事实。该报告系被控告人为了达到逮捕控告人的目的炮制的,是在【2014】痕检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修改所致,其中删除了对张浩不利的信息,就连【2014)】痕检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中庞文“兵”的错别字也没有修改,其最终目目的是为了包庇张浩。
  二、本案晋D29708小型轿车右反光镜碰到骑车人的可能性很大,所以晋D29708小型轿车右反光镜取材与自行车比对是个很关键鉴定,如果比对上,则起码说明晋029708小型轿车曾碰撞过自行车。被控告人为了避开这个关键的鉴定,竟炮制了两份编号相同的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公(司)鉴(微物)字【2014】164号鉴定报告,分别用于作为证据提交和糊弄控告人,作为证据提交的鉴定报告提取物为晋D29708轿车右侧反光镜下方车门上提取的黑色检材。而糊弄控告人的则是晋D29708轿车右侧反光镜上提取的黑色附着物,后因控告人方反复询问,被控告人竞然出了份《情况说明》,称系书写错误,试想文字可能书写错误,位置怎可能是书写错误呢?
  三、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被控告人申请,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长01)公鉴(痕迹)字【2015】0025号鉴定书,用照片将控告人车辆和边素兰的布纹进行比对,得出形态相吻合的结论。然而当控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时候,照片原件竟不翼而飞,重新鉴定也成为不可能。
  四、迫于控告人压力,被控告人申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5日作出中警鉴字【2015】1716号检验报告,报告将晋D29708轿车右侧车门处灰色附着物与边素兰驾驶的自行车后瓦处银灰色油漆进行比对,得出俩检材各元素相对含量无明显差异,该报告能证明张浩驾驶的晋D29708轿车曾碰撞过边素兰的自行车,张浩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种种情况是被控告人为了包庇张浩而嫁祸控告人的行为,值得庆幸的是法律是公正的,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控告人无罪。检察院抗诉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晋04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杭诉,维持原判。控告人虽已被判无罪,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却未得到法律的惩处。为了严肃法纪,还控告人公道,请对四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1、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检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2、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检字第1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3、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公(司)鉴(微物)字2014)164号鉴定报告二份、《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4、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01)公鉴(痕迹)字【2015】0025号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5】1716号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6、(2015)沁刑初宇第2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7、(2017)晋04刑终22号刑事栽定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
  控告人:庞苏月庞文斌
  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
  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我现在实名举报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新店镇原党委书记张俊峰(现任城建局局长),利用职权,坦护包庇儿子违法犯罪,并勾结县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及县检察院检察长污陷我儿子庞文斌交通肇事罪被限制人身自由836天一事。
  2014年8月24日上午9时20分许,长治市沁县一婚车队在途经该县中陈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一妇女骑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被婚车队倒数第三辆车——沁县新店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张俊峰家的小轿车撞倒,造成该妇女死亡。由于婚车队最后一辆车是我儿子庞文斌驾驶,其不知前面发生的情况,超车时碾压了已经倒地滑行的自行车,当天两辆车扣回到沁县交警队,在提取维物没有结论的情况下,镇长的晋D29708车当时就放行了,但晋D65989车扣压在交警队五个多月,山西省公安厅两次鉴定,认定与我儿子开的车辆无关,但沁县交警队仍然把责任强加到我儿子庞文斌身上认定他是肇事者,在我多次提出复核的情况下,长治市交警队经复核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沁县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但沁县新店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张俊峰为了逃避儿子被追责和包赔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欺负我们外地人,他勾结县交警队办案人员白东海、卫树声、张道宏、王晓鹏毁灭证据,与长治鉴定中心串通弄虚作假,栽赃陷害我儿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与2015年3月31日下午找到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宏宇商量逮捕庞文斌。检察长牛宏宇当场表态,“你们出证,我给逮捕。”于是,沁县交警队办案人员来到长治市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由该中心鉴定人员按沁县交警队提出的要求,出具了一份伪造成2015年3月29日受理,2015年3月30日鉴定的虚假《鉴定报告》,连《鉴定报告》的内容也按照他们的要求写的。2015年4月1日,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宏宇即依据这份虚假的《鉴定报告》,逮捕了庞文斌。
  2015年5月4日,公然制造一份全虚假的(长01)公鉴(痕迹)字(2015)0025号,布纹(痕迹)鉴定意见,庞文斌不服9月25日提出的重申鉴定,2016年1月5日—22日法院住持,交警提供不上原始的相片和储存卡,有交警的情况说明为证。
  以上事实,可由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徐海东当庭承认为证。最终,县、市两级法院判我儿子无罪释放,可造成我儿子被限制人身自由836天,真正肇事者却逍遥法外,原因就是张俊峰利用职权勾结地方官员所造成的恶果,所以我希望各级领导依法查办这种司法腐败行为,同时严查已升职为局长的张俊峰的腐败行为,恳请各级领导给与关注,彻查此案依法包赔我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 致
  举报人:庞苏月
  联系电话:18335549257
  13934053801
  2018年5月10日
来源:华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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