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地合作社学术研讨会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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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发表于  2016/3/1 21:27:37    编 辑   

主持人:
本研讨会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研讨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郭一平(著名调查纪实作家):
三地合作社是在2007年国家颁布了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这个法律以后,当年十月,当地一个农民叫巩群海,还有刘贤统和38位农民自筹资金6000万,在河北邢台隆尧县注册成立了河北三地合作社,它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作社的宗旨是吸股不吸储,吸收的是股份,但不是储蓄,这方面不带有金融性质,分红不分息,互助不外贷,对内不对外。三地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
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巩群海是毛泽东的忠实信徒,这个人很朴素,出门他连皮包都没有,出门就拎个塑料袋,我们国家农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大包干,小岗村。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越来越走不下去了,大包干刺激农民劳动的积极性仅仅是一时刺激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慢慢农民种粮种田积极性不断下降,现在广大农村是妇幼老弱来耕种,大部分劳动力都到城市了。但是地还不能扔,而且从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平均农户每户耕地面积下降到六亩,每户有十几块土地,我老家也是这样,这块地是在南屯,那块地在北屯,农民自己耕种土地收入很少。如此稀少的分散农村产业,不便于大规模机械使用,包括飞机喷灌农药化肥都无法实现。过去毛泽东说农业学大寨,那些煤老板把地下都挖空了,挖空以后水位下降,农民要在大山里打一眼井就要三百多万,后来很多村庄都举家外迁。房子都是长满了荒草,活不下来,吃水都困难,都要到山上打水,更无法耕种农田。巩群海2007年10月份当时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就是在避免资本家下乡造成两极分化,又能够实现农民规模经营,既符农民合作社法又符合大政方针,搞得很不错。总书记上台后第一次的访问,他还跟总书记出去过,还有刘贤统也跟总书记出去过,加上当地媒体宣传。尤其是河北省发改委等八家单位,联合颁发给他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应该说这些年国家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提的很响,但是合作社这些年经营难免会遇到资金短缺,他们光建一个蔬菜大棚就要几千万,只有他们投入大量资金才能做大做强。但是他们做的过程当中由于做的人数太多,由于13万农户,一个家庭是4口人的话,那就是几十万人,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来是对内不对外,结果有些服务网点对外了,还有的基层一些网点出现问题了。出了问题究竟多大呢,这个问题公安局查封之后,一年多也没有什么结果。关于这方面我写了一个详细文章,这个文章名字郭一平奔赴河北三地合作社调查实录——究竟是谁违法了河北三地合作社采访实录这是我写的,我提出我自己的看法,当时媒体说三地合作社是骗局,但是我对这个事进行了批驳。
三地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现代化,科学调配产业结构,合理运用土地,使农业生产更加系统化,专业化,降低了生产成本。三地合作社迅速发展,到了2014年底,三地合作社已经发展成200多个服务网点,13万农户,社员遍布十三个市县,在河北影响比较大,成为咱们国家第一个专业合作社。
仲大军(著名经济学者、社会评论家,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时报编委):
首先我刚才特意让星水大律师查了一下农业合作社的规则,请大家注意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和我们股份公司是不同的,合作社没有股权的概念,就是出资,出资以后大家购买生产资料。所以合作社在合作过程中,他给社员们出资购买机器,购买化肥材料,然后一起务工出工,然后把生产的东西统一销售,通过规模经济的活动,产生比小农经济、个体经济更高的经济价值,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这个目标。为什么要组织起来,为什么要合作起来?这就是说合作社要高于个体单干的好处。
农业合作社是新生事物,也是改革开放年代的新生事物,我们怎么扶持它,让它健康良性的发展,而不是出了问题,上来就剿灭,视同仇敌一样,这种做法未免太过分。我想合作社在发展过程当中,存在很多经营管理的问题,资金短缺的问题,它会通过一些办法,可能通过投机取巧的方法来募集资金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是触犯了某些基层方面的法规,碰到这种事情,我们政府可以进行警告,可以进行谈话,可以进行事前通知,不行的话违规我先罚你,警告一下,不要再这样做,再这样做我们怎么处理,完全可以解决的。你没有必要搞突然袭击,几百人大规模抓捕,搞偷袭式的。你下毛毛雨行不行,我们本着治病救人的方法,吃点中药预防感冒行不行?非要搞成这样?个别的公安人员在里面趁机捞财,抢劫掠夺式的。
周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
刚才大概对这个案子总体都了解了,尽管说咱们对里面的细节不了解,可是这个案子我觉得经过几轮的询问,大概能有这样一个方向,它的初衷没有什么问题,它的宗旨也很好,但是在管理运行过程当中,因为农民,说实话,他的管理能力、法律意识、对国家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可能还是有点问题。对外吸储,我觉得是它出现的问题。至于是罪还是非罪,有多大的罪,要看他们查的事实和证据,从现在来看,这个并不是一个案判的,是分案判的,可以看出三地合作社它的一些事实是区隔的,下面的社长做的事情并不是这些总社领导知道的,如果知道的话,肯定是一案处理。分案来处理,有可能分社社长他们去单独吸收的,他有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体外循环。但是如果这些分社社长他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给予利益回报,那根据目前的法律,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是没问题的,并且你这种行为与合作社的宗旨也是不一致的。
王南(人民日报社主任):
我见到这个案子有一个同感,确实挺可惜的三地合作社,本来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至少是一次尝试,而且初期是很成功的,然后遭到如此打压,弄到现在这个地步,确实挺可惜的,但是今后怎么着,我个人还是乐观的。中国农村三农问题,可能早晚还是这个模式,所以我认为三地合作社到目前为止虽然是悲剧性的,但是我认为它还是有意义有价值的,这是基本感受。
现在这个案子本身比较复杂,但是我认为从材料里面反映的,从公安执法的角度,如果材料属实的话,至少反映出两点,一、公安粗暴执法,甚至是违法执法,怎么可以打人呢。二、把财产没收以后不做登记,或者不按实际数额给收据,这些都是硬伤,这些都应该纳入维权范围的一部分,不能平白无故被打了,当然可以说句为什么,包括我的财产被扣了,是一种非法没收。除此之外还有更大的维权,就是你们这些社员的利益,那是属于更大范围的,带有明显性的,你打人,强行把普通公民财产没收,这些问题是讲不过去的。
湛中乐(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一个是刑事方面的问题,由于个别人目前已经进入到一审判决阶段,或者被起诉,可能还有继续上诉的问题。就刑事方面的问题,我同意周雷主任的看法,从程序上讲,他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去搜集证据,去立案、侦查,后来按程序批捕,目前是存疑或者存在很大问题。如果当事人所陈述的都是事实的话,证明了个别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严重违法的行为。不要以为国家层面有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是不是河北省各个系统都很好,很难说,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在北京开,在邢台市就出现这样的问题,至少程序是有问题的,或者能否经得起未来从法律上严格的考量,这个很难说,至少程序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实体。从已经定案的若干当事人判决来讲,它是不是能够满足当下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我们按照所谓的犯罪构成要件去综合判断。实体这块就是能不能构成所谓的罪,此罪还是彼罪,构不构成罪,是我们农民兄弟管理过程当中一般的漏洞,需要政府来指导纠正,还是有侵占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目的?有没有这个恐怕要进行严格分析,这里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及到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这是我们值得关注的。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我觉得三地合作社的成立,以及它的运作形式,还是主办者他们发起的初衷,尤其我们看到它前几年的运行过程,还是有它的建设性的,我们要把它放在这个背景下,它既不是私有企业,也不是公有企业,而是合作社的方式。这种方式在我们最近几年,随着新的形势,要法治,要面向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应该是符合中国实际发展情况,实事求是的。从目前资料来看,确实发展中出现问题,也不排除合作社总社没有严格严守当时制定的只是在体内发展,而不在社外发展的制度。尤其是一些分社大量扩展,某些人利用这种形式集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尤其我们看到材料中提供的执法形式,我们看到都是非常粗鲁粗暴的方式,首先体现在政府作为相关的机构,它对法治的不遵循,对这样社会新的事物没有采取培养支持的态度。
姜旸(北京易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首席律师):
因为这是专业的法律,我工作这几年了解合作社也比较多,包括我也去了天津西双唐镇,他也是以合作社形式,经过这么多年开发,去年年底拿了国家360多亿扶持资金,这也是一个新型促进产业发展的方式,你们提供的这些资料来看,从巩群海先生本人来讲,他也曾经建立过一个有效的产业链,包括绿色有机农产品也形成了规模。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人员包括社员资金筹集方式上一定是存在问题的,这个问题是出现在领导上还是下面的人员,是他的彼罪还是此罪,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这个过程当中,从12月18日的围剿,但是真正质证的话做不了法律证据,只能是作为社会的谴责,他们侵占的是合作社财产,包括到家里侵犯我们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怎么划分?律师也有公益性,也愿意提供一些援助和帮助。
张星水(著名学者、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客座教授,曾经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风云律师之一):
第一,这个案子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质量很高,因为它恰恰是把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律政策,社会经济,民生,发展各个问题都聚焦到一个个案上了,现在好的政策和法律,和老百姓实际经济发展的欲望冲动,这种良好的愿望,包括发展过程当中涉及的一些法律禁区。
所以现在要提高认识,提高文明执法,文明法治理念,包括执法过程中的仁道主义,包括要有兼济天下,惠及民生,官民双赢,避免劳民伤财,执法过度,或者过度执法,给民生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要尽量保护心存善念,与人为善,保护勤劳为善共同创造财富的劳动人民的合法财产。
最后一句话,作为从道德层面,虽然说我们法律人好像要给大家感觉都是无情的人,法律是讲理的,不讲情,但是我们也都是心怀侧隐之心和善良之愿的君子,我们还是希望当地政府能够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贯彻善恶标准,在这么一个巨大的法制行动中,要体现出政府的良善之心,以一颗善缘来对待劳苦大众,劳苦大众积累财富,创造财富是不容易的,希望政府不要因为一个问题就把问题扩大化,还是要慎用严刑峻法,善待民生,给老百姓一个活法和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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