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信托-恒泰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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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    等级  

0 楼 发表于  2017/3/12 13:04:14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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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中泰信托-恒泰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中泰信托
产品期限:24 个月
付息方式:半年付息
投资领域:基础设施类
规模:3.8 亿

预期收益:
100万≤X<300万 6.8%
300万≤X<2000万 7%

融资主体: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资金用途:用于受让转让方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债务人贵州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基础合同合法享有的人民币4.69亿元的应收账款。

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铜仁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第二还款来源:大兴开投的经营收入。
第三还款来源:铜仁梵投( AA 发债主体)对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对中泰信托的偿债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风控措施:
一、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确权:
大兴开投、铜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
2、应收账款转让给中泰:
融资方把债权直接转让给中泰信托,届时债务人(铜仁高新区管委会),直接还款给中泰信托。中泰信托与大兴开投(主体评级AA)、铜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大兴开投将其代建铜仁高新区科技孵化园及附属建设项目形成对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共计4. 69亿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泰,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将对中泰受让的债权负有直接偿付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为中泰与铜仁高新区管委会。中泰、大兴开投及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在合同中约定,由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信托专户偿付中泰债权。
二、债权转让方大兴开投的补足义务
大兴开投与中泰在《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中约定,若债务人铜仁高新区管委会未在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向中泰足额支付其应付款项,则大兴开投需就债务人在该支付日应付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补足;
三、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时的补偿措施
在中泰与大兴开投、铜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中设置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的补偿条款,约定当《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本身被认定无效时,债权转让方大兴开投应将本信托计划本金全额返还至中泰信托专户并向中泰支付资金占用补偿款,补偿款金额应足额覆盖本信托计划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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